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废止《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三件单行条例的决定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次会议关于废止《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
自治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三件
单行条例的决定
(2023年2月10日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三件单行条例:
一、1995年3月20日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5年5月31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的《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二、1999年3月29日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9年7月29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发展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条例》。
三、2001年3月29日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1年7月28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农村合作医疗条例》。
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