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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屏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评议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3年08月23日09时29分  作者:佚名  来源:石屏县人大常委会  编辑:管理员  阅读次数:4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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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屏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评议

办法(试行)

2012312日石屏县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

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石屏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的工作评议,行使监督职权,促进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履行职责,保障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本级行政区域内的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进行工作评议,适用本办法。

县人大常委会评议的国家行政机关,包括本级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

第三条 工作评议是指县人大常委会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作情况进行审议和评价的监督活动。

第四条 工作评议采取常委会会议评议方式,坚持依法评议、集体行使职权、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民主公开、讲求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五条 工作评议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执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的情况;

(二)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县级以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决议、决定情况,履行部门职责情况,特别是项目的推进情况,资金管理使用的审计情况;

(三)承办县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完成县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各项工作及办理县人大常委会批转信访案件等情况;

(四)履行职能职责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五)勤政、廉政建设和行业作风建设情况。

第六条 评议工作由县人大常委会组织实施。

第七条 被评议单位经县人大常委会综合下列议题提出和确定:

(一)县人大常委会在代表视察、执法检查和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二)县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

(三)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

(四)人民群众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

(五)社会普遍关注或者县人大常委会需要评议的其他问题。

被评议单位确定后,应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县人大常委会对被评议单位进行评议前,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组成工作评议调查组。调查组人员在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大代表中确定,也可以聘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调查工作。调查组应当根据评议议题进行调查、分析、研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并遵守保密规定。

第九条 工作评议调查组采取走访、座谈、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等方式,收集对被评议单位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了解被评议单位的有关工作情况。

评议调查阶段,县人大常委会就被评议单位的工作,组织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县人大代表进行视察。

县人大常委会认为有必要时,责成审计、监察等部门对被评议单位有关工作情况进行审计或调查,并听取审计结果或调查情况的报告。

第十条 被评议单位及相关单位应当根据评议调查组的要求,如实介绍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工作评议调查组调查结束后,应当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写明调查情况、被评议单位的工作成效及存在问题,并提出具体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进行工作评议时,发现被评议单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的,交由有关部门限期调查。或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并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调查结果。

第十三条 被评议单位应当在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15日前,将工作报告送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被评议单位应当根据征求意见对报告进行修改后,在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10日前送交县人大常委会。县人大常委会应当在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7日前,将报告送交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十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进行工作评议的程序:

(一)听取被评议单位的工作报告;

(二)听取评议调查组的调查报告;

(三)开展评议;

(四)进行测评。

第十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进行工作评议时,被评议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或者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第十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被评议单位按照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三个等次进行无记名投票。

被评议单位的等次按以下标准确定:被评议单位得满意票达到90%以上的,被评议单位确定为满意等次;被评议单位得满意票和基本满意票之和超过80%的,被评议单位确定为基本满意等次;被评议单位得满意票和基本满意票之和低于80%的,被评议单位确定为不满意等次。

测评结果当场宣布,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向被评议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通报。

第十七条 对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县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由县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形成工作评议意见,交被评议单位进行整改。对会议测评为不满意等次的,列为重点整改单位,限期进行整改。

被评议单位对评议意见整改,应当自县人大常委会作出工作评议意见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整改完成15日后,向县人大常委会报送整改情况报告。

整改情况报告经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后,由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表决,对被评议单位的整改情况仍不满意的,县人大常委会将依法提出质询,然后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对拒绝整改以及整改不力或者阻碍、干扰评议工作,对反映情况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县人大常委会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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