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屏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督办工作办法
(2018年3月27日石屏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石屏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督办工作机制,进一步规范和做好建议督办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有关法律以及《云南省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督办工作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代表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各方面工作的建议,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及县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各工委(室)等督办机构(以下简称“督办机构”)进行督办,实行督办工作全覆盖。
第三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根据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及各督办机构对口联系部门的情况,按照对口联系和适度调剂督办相结合的原则,提出建议督办的意见,经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审定后,交督办机构督办。
第四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建议督办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要领导与督办机构负责人签订《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督办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
第五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和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在综合分析代表建议、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重点督办的建议,经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研究后,确定常务委员会督办领导及督办机构,交县人民政府和有关组织、机关重点办理。确定重点督办建议的办理结果,在县内主要媒体上公告,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第六条 督办机构要制定代表建议督办工作方案,对所督办的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包括续办续复工作的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对答复件的内容、办理结果的分类、与代表联系面商等情况进行督查。
第七条 督办机构要通过召开会议、联系提出建议的代表等方式,对承办单位制定的建议办理工作方案,包括重点督办建议办理、续办续复工作等初步意见进行审核。
督办机构审核建议办理工作方案的内容主要包括:征询提出建议的代表、听取其对办理建议的意见和要求,建立健全建议办理工作制度,制定办理工作流程包括重点督办建议办理工作流程,落实主要领导负总责、集体研究、专人负责的制度,制定本单位建议续办续复工作计划等。
督办机构审核建议办理工作方案后,提出修改意见,在7个工作日内反馈承办单位。承办单位要按照提出的审核意见修改完善,并报送督办机构备案。
第八条 督办机构要督促承办单位收到重点督办建议后,在15个工作日内,先征询提出建议的代表及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督办领导和督办机构的意见。承办单位要邀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督办领导及督办机构专题研究重点督办建议办理工作,共同制定办理工作方案,完善建议办理工作制度。在开展调研等工作中,邀请提出建议的代表参加。同时,根据建议办理工作的实际,邀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督办领导及督办机构参加调研、建议办理工作中期分析会议等活动。
第九条 督办机构要督促承办单位,按照认真负责、积极主动、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加强与提出建议代表的联系,了解所提建议的基本情况,听取其对办理建议的意见和要求,商讨解决问题的办法。必要时,承办单位要邀请提出建议的代表及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督办领导和督办机构参加调研活动,共同做好办理工作。适时召开建议办理工作中期分析会议,研究分析办理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制定解决的办法和措施。
代表建议提出的问题能够解决的,应当尽快解决;暂时不能解决的,应当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因客观条件限制和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不能解决的,应当如实向提出建议的代表说明情况。
第十条 承办单位在答复提出建议的代表前,应当坚持先协商后答复的原则,做到先与代表沟通、协商,充分听取代表的意见,并在规定期限前1个月拟定初步答复意见和办理类别后,征求代表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同时,承办单位应当将初步答复意见和办理类别报送督办机构审核,属于重点督办建议的,还应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督办领导审核后,提出修改意见,在7个工作日内反馈承办单位。承办单位要积极吸纳提出建议代表的合理化意见及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督办领导和督办机构提出的审核意见,修改完善并再次征求意见后,形成正式答复文件。答复文件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反馈意见表》一同送代表。
第十一条 督办机构要督促承办单位与代表进行面商答复,承办单位领导牵头见面面商率应达80%以上,其中重点督办建议领导牵头见面面商率应达100%。
第十二条 对条件成熟、办理结果为A类的代表建议,应及时答复代表。督办机构要督促承办单位对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以来办理结果为B类、C类的代表建议进行认真梳理,在认真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做好续办续复工作,加强对承办单位续办续复工作的跟踪督查。
第十三条 督办机构自交办3个月内,应对分工负责督办的建议进行一次全面的走访、调研,了解承办单位办理建议的情况,并对办理工作进展缓慢的承办单位进行督促,必要时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报告后,向承办单位发出督办意见通知。
第十四条 督办机构要加强与提出建议代表的联系,自交办5个月内对提出建议的代表进行一次回访。代表对建议答复、建议办理工作、建议确需解决而没有具体解决措施、建议没有列入承办单位工作计划等情况不满意的,督办机构应认真分析研究,提出督办意见,督促建议办理工作的落实,掌握代表对答复的真实评价。
第十五条 代表对办理态度或办理结果等工作不满意的,承办单位要在1个月内重新办理,并再次答复代表。督办机构及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建议办理工作中或办理结束后,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部分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县人民政府和有关组织、机关建议办理工作情况进行视察、检查。必要时可以采取对代表建议专题评议、询问、质询等方式进行督查。形成的视察、检查意见在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同时,书面报告县人民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与县人民政府督查室和有关组织、机关共同对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第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承办单位要将本年度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情况(含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以来续办续复工作情况)于每年11月前书面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时报送督办机构及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备案。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11月召开的常务委员会会议上,专题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及承办单位建议办理工作情况报告,并对办理工作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上向全体代表通报,同时报县委,送县人民政府、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对测评结果为末三位的单位,要在次年制定整改方案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连同次年的办理情况在11月前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办理工作不认真、敷衍塞责,代表对两次答复意见均不满意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在测评中满意票较低及代表反映强烈的单位,必要时要对单位进行专项视察、工作评议、专题询问或质询。
第十九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督办机构落实《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督办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的情况进行考核。
第二十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办理代表建议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