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屏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组织办法
石屏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行
宪法宣誓制度组织办法
(2018年8月13日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云南省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组织办法》和《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组织办法》,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任命、决定任命、批准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选举、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二、宣誓誓词如下: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三、县、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主席、副主席及主席团成员,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乡(镇)长、副乡(镇)长,监察委员会主任,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的当次会议上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待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命后,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最近的一次会议上进行宣誓,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四、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推选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理主任,决定的人民政府代理县长,监察委员会代理主任,人民法院代理院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人民政府个别副县长,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的代理主席、代理乡(镇)长,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的当次会议上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分别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
五、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主任、副主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局长(主任),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任命的副乡(镇)长,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的当次会议上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分别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
六、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的当次会议上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七、县、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任命机关组织。
八、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宣誓仪式应当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宣誓人员着正装。
宣誓仪式可以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应当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集体宣誓时,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右手举拳,跟诵誓词。誓词诵读完毕,宣誓人应当报出自己的姓名。
集体宣誓的领誓人,由宣誓仪式组织者在宣誓人中确定。
九、负责组织宣誓仪式的机关,可以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情况,对宣誓的具体事项作出规定。
十、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