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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屏县县、乡(镇)两级人大代表述职评议办法

发布时间:2023年08月23日09时34分  作者:佚名  来源:石屏县人大常委会  编辑:管理员  阅读次数:5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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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屏县县、乡(镇)两级人大代表

述职评议办法

202087日石屏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

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拓宽县、乡(镇)人大代表与选民的沟通渠道,密切代表与选民的联系,加强选民对代表执行职务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大代表述职评议是指县、乡(镇)两级人大代表依法向选区选民报告本人履行代表职责、执行代表职务情况,接受选区选民评议的活动。

第三条 人大代表述职评议的内容是:

(一)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履行代表职责情况。

1.参加大会各项活动,行使审议、表决、选举等各项职权的情况;

2.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的情况;

3.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

(二)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职务情况。

1.学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各项决议、决定,在本职岗位上发挥表率作用的情况;

2.深入选区联系选民,开展调查研究,听取和反映群众意见和要求,努力为群众服务的情况;

3.参加县人大常委会、乡(镇)人大主席团或者代表小组组织的视察、培训、执法检查、专题调研和代表持证视察等活动的情况;

4.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协助推进工作的情况;

5.协助议案、建议办理的情况。

(三)代表在履职尽责方面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改进措施。

第四条 乡(镇)人大代表的述职评议工作由乡(镇)人大主席团组织实施;县人大代表的述职评议工作由县人大常委会委托乡(镇)人大主席团组织实施。

第五条 县、乡(镇)两级人大代表述职评议大会由乡(镇)人大主席团成员主持,有一定参政议政能力的选区选民代表参加,每次参与评议的选区选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30人,县、乡(镇)两级人大代表在同一选区述职评议可以合并进行。

第六条 县、乡(镇)两级人大代表每届应当述职一次。各乡(镇)人大主席团应制定县、乡(镇)两级人大代表述职评议年度计划,并提出述职代表名单,其中,县人大代表的述职评议年度计划和代表述职名单报县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备案。

第七条 述职的人大代表应当在深入走访选民,充分征求选民意见、建议的基础上,认真撰写述职报告,实事求是地报告履职情况。因文化程度等原因无法撰写述职报告的代表,经实施述职评议的乡(镇)人大主席团同意,可以进行口头述职。

第八条 县、乡(镇)两级人大代表述职评议采取会议述职或书面述职的方式进行。县、乡(镇)两级人大代表原则上要回到原选区进行会议述职,因特殊原因不能到原选区会议述职的,必须书面向实施述职评议的乡(镇)人大主席团请假,经同意后可提供书面述职报告接受选民的评议。

第九条 县、乡(镇)两级人大代表述职评议由乡(镇)人大主席团提前30日通知述职的代表,述职的代表要在述职评议大会召开5日前,向乡(镇)人大主席团提交述职报告。述职评议大会上,由乡(镇)人大主席团将述职报告印发出席述职评议大会的选民,并在选区进行公布,接受选民监督。述职评议时,县人大常委会领导按照所联系乡(镇)到会指导。

第十条 召开述职评议大会,会议现场的主要程序是:作动员讲话;宣读《石屏县县、乡(镇)两级人大代表述职评议办法》;代表向选民作述职报告;选民对代表作评议发言和询问;代表听取选民意见并回答询问;进行民主测评;代表表态发言;会议点评和总结。

民主测评采取票决的方式进行。述职代表获得参会选民代表90%以上的满意票时,为优秀等次;述职代表获得参会选民代表60%至90%的满意票时,为合格等次;述职代表获得参会选民代表60%以下的满意票时,为不合格等次。

第十一条 县、乡(镇)两级人大代表述职评议结果由乡(镇)人大主席团及时反馈被评议代表,并向选区选民公开。被评为不合格的代表应当根据反馈意见及时制定整改措施,认真整改。

第十二条 县、乡(镇)两级人大代表的述职报告、评议结果、书面整改报告分别由县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乡(镇)人大主席团整理归档,并作为是否连任提名和评选优秀人大代表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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