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西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评议
办法(试行)
(2020年4月1日泸西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增强对“一府一委两院”的监督实效,进一步提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推动泸西高质量跨越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作评议是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人大常委会实施工作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工作评议的目的是确保宪法和法律得到正确实施,确保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正确行使,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确保县委决策顺利推进,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第三条 工作评议坚持党的领导、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注重实效、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
第四条 评议工作在县人大常委会领导下,由主任会议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相关工作机构负责。
第五条 工作评议的内容:
(一)贯彻实施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州县党委重大决策部署的情况;
(三)围绕县委中心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情况;
(四)推行行政体制改革,落实“放管服”措施,优化营商环境的情况;
(五)勤政廉政,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廉洁自律的情况;
(六)执行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办理县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落实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和主任会议工作建议的情况;
(七)县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评议的其他工作情况。
第六条 工作评议的对象是县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域内省州直管的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或派出机构。
县人大常委会每年确定不少于两个部门作为工作评议中的重点评议对象,未确定为重点评议对象的部门为一般评议对象。
第七条 年度工作评议重点对象由主任会议拟定,报请县委批准后,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定列入年度工作要点开展评议。对重点评议对象的工作评议,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要提前制定工作评议方案,成立评议调查组,经主任会议审定后组织实施。常委会办公室应在开展工作评议前1个月内书面通知重点评议对象,重点评议对象在接到评议通知后15日内将自查报告报送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第八条 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要组织评议调查组成员学习掌握重点评议对象的职能职责和相关工作情况,然后开展评议调查。评议调查采取听取工作汇报、召开座谈会(可邀请人大代表、职工代表、群众代表参加)、个别走访谈话、民主测评、查阅资料和听取各乡镇及有关单位意见等形式,全面了解掌握重点评议对象的履职尽责情况。常委会办公室要向县委组织部、县纪委监委和县委督查室征求重点评议对象勤勉履职、廉洁自律和岗位目标完成情况。
评议调查工作结束后,相关工作机构应及时收集整理调查情况,形成评议调查报告提交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
参加评议调查的人员必须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第九条 召开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对重点评议对象进行工作评议,重点评议对象的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到会听取意见。评议会议的议程是:
(一)重点评议对象负责人作自查工作报告;
(二)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作评议调查报告;
(三)参会人员在分组讨论会上充分发表评议意见;
(四)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现场对重点评议对象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按照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对被评议单位进行测评(满意票数占参会组成人员80%以上为满意,基本满意票数占参会组成人员70%以上为基本满意,不满意票数占参会组成人员30%以上为不满意);测评统计结果当场公布。
(五)重点评议对象负责人作表态发言。
第十条 县人大常委会对重点评议对象的工作评议会议结束后,相关工作机构应当综合评议调查情况和测评结果,及时形成评议意见,经主任会议审定后,以书面形式反馈给被评议部门。
被评议部门应根据评议意见,制定整改方案并认真进行整改,整改落实情况于3个月内书面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相关工作机构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督办检查。
评议意见和整改落实情况由县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县委汇报,向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通报,同时抄送党委纪检、组织、督查室等部门。
第十一条 一般评议对象的工作评议由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口联系的工作机构自行开展。评议主要依据一般评议对象的年度工作总结,结合日常工作中了解掌握的情况,提出评议意见(评议意见按照“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评定),经主任会议审定后,书面反馈给一般评议对象,并抄送相关部门。
第十二条 在工作评议过程中,被评议部门要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情况,不得阻碍或者干扰评议工作,不得对提供情况、反映问题的知情人进行打击报复;若发现违纪、违法、失职、渎职的,转交有关部门查处。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拒绝接受评议、不予落实整改措施的行为,县人大常委会可视情况分别予以处理:
(一)责成被评议部门限期改正或者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上作检查;
(二)建议有关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三)对特别重大的问题,县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法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
(四)依法决定撤销由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相关工作人员的职务。需要罢免的,依法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2017年6月28日印发的《泸西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评议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