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西县县、乡(镇)两级人大代表述职评议办法(试行)
泸西县县、乡(镇)两级人大代表
述职评议办法(试行)
(2020年8月13日泸西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拓宽县、乡(镇)人大代表与选民的沟通渠道,密切代表与选民的联系,加强选民对代表执行职务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大代表述职评议是指县、乡(镇)两级人大代表依法向选区选民报告本人履行代表职责、执行代表职务,接受选区选民评议的活动。
第三条 县、乡(镇)两级人大代表每届任期内原则上述职不少于1次。
第四条 人大代表述职评议活动,是人大代表接受选区选民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其述职内容应紧紧围绕人大代表的权利、义务和履职情况进行。人大代表述职评议的内容:
(一)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履行代表职责情况
1.参加大会各项活动,行使审议、表决、选举等各项职权情况;
2.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情况;
3.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情况。
(二)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职务情况
1.学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各项决议、决定,在本职岗位上发挥表率作用的情况;
2.深入选区联系选民,开展调查研究,听取人民群众意见和建议,努力为群众服务的情况;
3.参加县人大常委会、乡(镇)人大主席团或者代表小组组织的培训、执法检査、专题调研、约见和代表持证视察等活动情况;
4.宣传法律和政策,协助推进工作情况;
5.为本区域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做出贡献的情况。
(三)代表在履职尽责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第五条 县、乡(镇)人大代表述职评议由各代表小组具体召集。乡(镇)人大代表的述职评议工作,由乡(镇)人大主席团组织实施;县人大代表的述职评议工作,由县人大常委会委托乡(镇)人大主席团或授权县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依托代表小组组织实施。
第六条 县、乡(镇)两级人大代表述职评议大会由各代表小组组长或副组长主持,选区选民或选民代表参加,每次参与评议的选区选民人数不得少于30人。县、乡(镇)两级人大代表在原选区进行述职评议。
第七条 各乡镇人大主席团应制定县、乡(镇)两级人大代表述职评议年度工作计划,并提出述职代表名单。乡(镇)人大代表的述职计划和代表述职名单由乡(镇)人大主席团研究决定,县人大代表的述职计划和代表述职名单,报县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汇总后,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确定。
第八条 述职人大代表应当在充分总结履行代表职责的基础上,认真撰写述职报告,实事求是地报告自己的履职情况。因文化程度等原因无法撰写述职报告的代表,经组织述职评议会议的代表小组组长同意,可以进行口头述职。
第九条 县、乡(镇)两级人大代表述职评议采取会议述职或书面述职方式进行。县、乡(镇)两级人大代表原则上要回到原选区进行会议述职,因特殊原因不能回原选区参加述职会议的,必须书面向组织述职评议的代表小组组长请假,经同意后可提供书面述职报告接受选民的评议。
第十条 县、乡(镇)两级人大代表述职评议由代表小组提前15天通知述职的代表,述职的代表要在述职评议大会召开5日前,向代表小组提交述职报告,召开述职评议会议时由代表小组将代表述职报告印发参加述职评议会议的选民。述职评议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大主席团组成指导组,对述职评议会议进行指导。
第十一条 召开述职评议大会。会议的主要程序是:会议主持人作动员讲话;代表向选民作述职报告;述职代表回答选民对代表履行职责的询问;选民代表进行满意度测评;述职代表作表态发言。
满意度测评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分“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述职代表获得参会选民代表数过半满意票时,为满意等次;述职代表获得参会选民代表数过半基本满意以上票时,为基本满意等次;述职代表获得参会选民代表数过半的不满意票时,为不满意等次。
第十二条 县、乡(镇)两级人大代表述职评议结果当场反馈被评议代表,并向选区选民公开。被评为不满意的代表应当根据反馈意见10天内制定整改措施,认真整改。
乡(镇)人大代表的书面整改报告,交乡(镇)人大主席团办公室备案;县人大代表的书面整改报告,由乡(镇)人大主席团归档,并报县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备案。
第十三条 县、乡(镇)两级人大代表的述职报告和评议结果分别由乡(镇)人大主席团、县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归入代表履职档案,并作为连选连任提名和评选优秀人大代表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