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西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实行常委会组成人员
“家访”人大代表和人大代表“家访”
选民办法(试行)
(2022年3月25日泸西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大工作,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主体作用,不断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切实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完善人大民主民意表达平台和载体,拓宽依法履职渠道,健全吸纳民意、汇聚民智的工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有关规定及中央人大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泸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泸西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家访”泸西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人大代表),县人大代表“家访”选民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负责家访的指导,意见建议的收集、整理并及时处理。
第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要增强使命感、责任感,真正了解人民群众之所想、所盼、所期,积极为民代言,依法履行职务,县人大常委会将家访情况纳入履职评价管理。
第五条 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原则。在县委的领导下,紧扣经济发展、社会治理、工业强县、“三张牌”建设、生态文明、产业转型升级、营商环境、乡村振兴、民生保障、基础设施建设等重点工作,服务全县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做好“家访”工作。让人大代表和选民及时了解县委的决策部署和全县重点工作、重大项目推进等各方面情况,保障县人大常委会各项工作与县委同心同向,与全县的改革发展同频共振。
第六条 坚持问题导向,解决实际问题的原则。深入人大代表和选民家中,了解人大代表和选民的生产、工作、生活情况,听取人大代表和选民对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热点、难点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及时协调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助推人大代表依法履职。
第七条 坚持“四必访”、全覆盖的原则。对人代会和闭会期间提出或领衔提出议案、建议的人大代表必访;对履职表现突出的人大代表必访;对不正确履职和不积极履职的人大代表必访;对生产生活存在困难的人大代表、选民必访。确保每届任期内实现县人大代表的“家访”全覆盖。
第八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家访”人大代表主要内容:
(一)宣传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
(二)通报和传达中央及省州县党委、人大重要会议精神和重要工作部署,以及县政府重点工作;
(三)了解人大代表履职情况和群众向人大代表反映的建议和意见;
(四)听取人大代表对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的意见;
(五)听取和了解人大代表执行人大代表职务、发挥人大代表作用的情况;
(六)收集人大代表对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七)指导人大代表规范提出议案、建议、意见;
(八)关注人大代表的生产、工作、生活情况。
第九条 人大代表“家访”选民主要内容:
(一)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宣传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
(二)引导广大人民群众树立人大意识、民主意识和法治意识,做到知法、守法、用法;
(三)通报和传达中央及省州县党委、人大重要会议精神和重要工作部署,以及县政府重点工作;
(四)了解和反映选民对县人大常委会及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及群众生产生活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五)积极协助辖区党委政府做好思想疏导和矛盾化解工作。
第十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家访”5名以上县人大代表的同时,每年“家访”10户以上选民;县人大代表原则上按照所在选区每年“家访”10户以上选民。
第十一条 对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家访”过程中收集到的建议和意见,本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予以办理。组成人员或人大代表收集整理后提交代表小组,按程序转交乡镇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对需要县人民政府研究解决的,代表小组书面提交县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初审并报县人大常委会研究后,按程序转交县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第十二条 对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家访”过程中收集到的合理性建议和意见,要认真抓好落实,为群众排忧解难,让全过程人民民主得到充分体现,有效调动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家访”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第十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在人代会结束两个月内,将人大代表在人代会期间提出的建议和意见汇总反馈给各人大代表小组及常委会组成人员。各人大代表小组要密切联系所在乡镇或单位,及时收集整理其他应访人大代表的基本情况,提供给本小组及县人大常委会相关组成人员,以便于开展“家访”。
第十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家访”人大代表的情况,于每年10月中旬前提交到县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由县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负责汇总报县人大常委会。
第十五条 县人大代表“家访”选民情况记录,以乡镇人大代表小组为单位统一收集并留存,并于每月下旬将“家访”情况报县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由县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负责汇总报县人大常委会。
第十六条 届期内,对每位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县人大代表原则上进行每年一次的“家访”履职评价。“家访”履职评价由县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根据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家访”情况组织实施。履职评价结果报县人大常委会审定,作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县人大代表履职的依据。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