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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西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的决议

发布时间:2023年08月23日09时40分  作者:佚名  来源:泸西县人大常委会  编辑:管理员  阅读次数:5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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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西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未成年人文身治理

工作的决议

2022426日泸西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思想,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推进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作出如下决议:

一、明确重大意义,高度重视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下简称“两法”),从满足人民群众对未成年人保护新的更高要求出发,初步构建起具有中国特色的未成年人保护机制。做好未成年人文身问题的治理,是贯彻落实修订后“两法”的重要体现,对于加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明确工作要求,杜绝未成年人受文身危害

文身是一种创伤行为,清洗周期长、消费费用高、容易被感染,难以恢复原状甚至留下终身瘢痕,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的身体权和健康权。文身作为一种亚文化现象,有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未成年人回归校园、就业、入伍以及社会生活等方面都会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甚至引发违法犯罪,更不利于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参与权、受保护权等相关权利。同时,为不特定的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也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有悖于社会主义道德文化,因此,禁止任何人在泸西辖区范围内为未成年人文身。

三、部门齐抓共管,合力推动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落到实处

各相关职能单位要认真贯彻修订后“两法”精神,按照“特殊优先”的保护原则和最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目标要求,结合自身工作职能,积极参与社会治理,深入开展对为未成年人文身行为的监管和专项治理,要加强联动执法,实现无缝对接,提高执法效率,确保重点区域整治和全面治理共同推进,坚决彻底地杜绝为未成年人文身行为。

县人大常委会:县人大监察司法委要把未成年人文身治理作为依法监督的重要工作内容,通过走访调研、专题询问、述职评议等方式督促跟进;县人大常委会每年听取一次相关部门对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情况的汇报,并作满意度测评,结果向社会公开公示。

公安局:在办理案件中要追根溯源,将涉案未成年人文身问题纳入案件侦查范围,加强“两法”衔接,发现为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或非法去文身服务的,属自己查处范围的,要立即查处,不属于自己查处范围的,也要迅速制止,并及时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情况、移送线索。对于强迫文身、非法去文身造成严重后果,或构成违法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人民检察院:对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的未成年人文身线索,要及时查明原因,情节较为严重的,要及时通报公安、市监、卫健等部门深挖细查、追根溯源、还原真相。对为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或强迫文身的,要根据情节轻重,依法采取公益诉讼、督促及支持起诉、立案监督等方式,追究相关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人民法院:对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新发现的未成年人文身线索,要及时查明原因,情节较为严重的,要及时通报公安、检察、市监、卫健等部门“回头看”。对为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或强迫文身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其民事、刑事责任。

上述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针对未成年人文身行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市监局:要加强对文身经营服务的行业监管,引导依法办证,规范从业。对违法违规经营者要依法进行查处,责令整改,直至依法取缔。

卫健局:加强对文身经营服务的卫生监督管理,联合市监部门加强文身经营行业管理,对违法违规经营者依法行政处罚。

市监局和卫健局:要加强联动执法,完善行政指导,通过张贴禁止为未成年人文身标识、发布公告以及定期督查等形式,杜绝文身经营者为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对于发现为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或通过劝诱、周旋等手段为未成年人文身的,要通过约谈等方式加以制止和整改。凡被约谈2次以上或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规情形的,先行处罚后,及时将处罚信息录入云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工信局:要切实履行协调整顿和规范市场经营秩序职责,把文身经营纳入监督管理。对文身行业进行深入调查研究,结合工作实际推动文身行业不断规范。

发改局:引导公民诚信守法经营,联合市监局、卫健局等单位开展“守法律,讲诚信”等方面的宣传教育。督促指导市监局、卫健局等单位认定的当事人负面信息录入云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予以惩戒。

关工委:高度重视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组织和动员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充分发挥社区、学校、家庭等阵地作用,经常性地开展禁止未成年人文身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对青少年的自护自爱教育。

民政局:充分发挥县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筹协调职能,承担起组织联络、沟通协调的日常事务。要对各单位专项工作的推进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促,并纳入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考核内容,对履职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县直单位和乡镇予以督办问责。要主动关注未成年人文身方面的检举线索和控告案件,对需要移交的案件线索,要及时移交并督促有关部门办理。尤其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要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确保工作进行顺利,取得实效。

四、落实强制报告义务,严肃追责问责

各村委会(社区),以及教育、医疗、救助、服务等具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条件的组织和个人,在工作和生活中发现有未成年人文身的,要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九部委印发的《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规定,主动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报后,相关线索要及时移送检察机关备案,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涉嫌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移送行政主管部门处置。涉嫌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

负有强制报告义务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报告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主管行政机关或者本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单位或者单位主管人员阻止工作人员报告的,予以从重处罚。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报告的执行情况进行法律监督。对于工作中发现相关单位对本意见执行、监管不力的,可以通过发出检察建议书等方式进行监督纠正。

对于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长期不重视强制报告工作,不按规定落实强制报告制度要求的,根据其情节、后果等情况,县监察委员会要依法对相关单位和失职失责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要依法调查处理。

五、加强教育宣传,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职能单位,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家庭引导、教育引导和社会引导,为未成年人创造和谐温馨健康的成长环境。公安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单位和个人,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存在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履职不当不力,而导致未成年人文身、参加不良团伙甚至违法犯罪等情形的,责令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接受一定时间的家庭指导教育,督促和引导其正确履行监护责任。

县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充分发挥好组织协调等职能作用,通过会办、交办、督办等形式,加快推进各项工作落实,共同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

妇联:要将该项工作纳入“儿童之家”、“留守儿童之家”建设,多途径、多层面地宣传普及家庭教育知识,发挥妇女在弘扬中华民族家庭美德、树立良好家风等方面的独特作用,通过家庭教育指导机构,社区家长学校,文明家庭建设等多种渠道,组织开展家庭教育实践活动,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为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制提供服务,引导其积极关注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状况,加强亲情关爱。

教体局:要加强对学生及家长的教育引导和文身危害宣传,帮助未成年人树立自尊自爱、健康生活的理念,各学校要将禁止文身写入校规校纪,违反规定应当及时制止、教导、管理。

团县委:要将青年维权工作深化到文身场所第一线,对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未成年人提供维权帮助,切实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司法局:要结合本单位职能,在法治宣传活动中加强对文身危害的宣传;指导全县法治副校长将未成年人文身危害纳入法治课宣讲范围,为未成年人营造健康的社会成长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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