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西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落实办理办法
(试行)
(2022年6月15日泸西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
第五次主任会议审议)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研究办理工作,推动审议意见的有效落实,增强监督工作刚性和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办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议意见,是指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在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一委两院”)有关专项工作报告、县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时,对不需作出决议决定的事项,综合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并吸收相关调研报告、执法检查报告的成果,形成交付“一府一委两院”落实办理的意见。
第三条 审议意见内容应当实事求是、合法有据、科学准确、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一般应当包括对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的总体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向县人大常委会报送落实办理情况的期限等内容。
第四条 审议意见形成的程序:
(一)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相关专(工)委结合议题调研或执法检查情况和调研报告或执法检查报告,根据主任会议的意见,整理形成审议意见,经县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审核把关后,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二)县人大常委会会议结束后,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相关专(工)委认真归纳会议分组审议意见,在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进一步修改完善审议意见,并及时报县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审核后,送县人大常委会主任签发。
(三)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在审议意见签发后2个工作日内,以县人大常委会或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文件印发“一府一委两院”落实办理。
第五条 “一府一委两院”对县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审议意见应当及时研究,分管领导要召集相关部门负责人,专题研究和部署审议意见办理工作,明确任务、措施和责任,制定办理方案,于发文之日起15日内报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并加强组织领导,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切实增强审议意见办理时效。
承办单位要对标对表审议意见,加强调查研究,精准施策施措,切实抓好各项意见的落实。
第六条 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相关专(工)委应当对“一府一委两院”落实办理审议意见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可根据需要提出督促检查报告,经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县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应当指导和督促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相关专(工)委抓好督办工作。
第七条 “一府一委两院”应当在收到审议意见3个月内完成研究办理工作,形成审议意见研究办理情况的报告,经分管领导审核把关后,送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相关专(工)委初步审查;有明确期限要求的,应在要求的期限内完成。
在审议意见研究办理过程中,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完成的,承办单位应在最后期限10天前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相关专(工)委提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
第八条 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相关专(工)委接到审议意见研究办理情况的报告后,应对报告进行初步审查,在15天内提出完善报告的意见建议,并形成对审议意见研究办理情况报告的审查意见。审查意见经县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审核后反馈“一府一委两院”。
第九条 “一府一委两院”按照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相关专(工)委的审查意见,对审议意见落实办理情况的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后,以“一府一委两院”文件报县人大常委会。
审议意见落实办理情况的报告一般以书面形式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相关专(工)委认为有必要由“一府一委两院”负责人或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向会议报告的,由有关专(工)委向主任会议提出,由主任会议研究确定。
第十条 对审议意见落实办理情况的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
(一)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在对审议意见落实办理情况报告审议后进行满意度测评,参加测评的人员为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按照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采取电子票决或填写测评表方式进行。
(二)将审议意见落实办理情况报告测评结果作为县人大常委会对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一委两院”人大工作目标管理考评的重要依据,每张不满意票扣减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一委两院”当年人大工作目标管理考评分值0.1分,直至年度目标管理考评总分扣完为止。
(三)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当于县人大常委会会议结束后的10日内将满意度测评结果印发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一委两院”。同时抄送县委、县纪委县监委、县委组织部、县督查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在每年召开的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对上一年度的满意度测评结果进行通报。
(四)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对审议意见落实办理情况报告满意度测评的满意票未过半数的,被测评单位应按照县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进行整改,并在2个月内向县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对整改情况报告再进行满意度测评,满意票未过半数的,由县人大常委会作出决议交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一委两院”执行,同时将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一委两院”当年人大工作目标管理考评分值确定为0分。
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一委两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情况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对执行决议情况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满意票未过半数的,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有关国家机关责任人的撤职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