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人大网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规范性文件 > 泸西县 > 正文

关于通报县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中有关重要情况的办法

发布时间:2023年08月23日09时41分  作者:佚名  来源:泸西县人大常委会  编辑:管理员  阅读次数:5599
分享到:

关于通报县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中有关重要

情况的办法

20221013日泸西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主任会议通过)

 

为做好县人大常委会履行国有资产监督职能的服务保障工作,根据中央关于建立政府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有关规定及《红河州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印发〈关于通报州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中有关重要情况的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重要情况的界定

县属国有独资及控股企业有下列情形的,应当通报县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

(一)企业对外投资造成损失500万元以上或者损失占企业资产10%以上的;

(二)企业完成资产处置、混合所有制改革、资产重组交易、变更出资人,且涉及国有资产2500万元以上或者占企业资产10%以上的;

(三)非金融类企业年度资产负债率大于75%的;

(四)企业年度亏损500万元以上或者亏损占企业资产5%以上的;

(五)修正后的企业国有资本年度保值增值率低于100%的;

(六)企业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年度审计报告的;

(七)企业主体信用等级被第三方评级机构降级的;

(八)企业银行贷款偿还、公开市场公司债券兑付,以及其他债务出现实质性违约的;

(九)企业重大涉法涉诉案件败诉并赔偿500万元以上的;

(十)企业被县级以上有关部门通报重大安全及环境污染案件的;

(十一)新闻媒体报道、社会反映强烈,被中央、省、州、县有关部门通报和处罚,以及其他涉及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情况。

二、报送主体和时限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县级部门或者受托监管部门应当在上述重要情况出现的30个工作日内,向县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报送有关基本情况、主要原因和应对措施等材料。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县级部门或者受托监管部门应当明确具体工作科室和联系人,健全工作机制,建立畅通、有序的日常沟通协调机制。

三、强化监督管理,提高监督实效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县级部门或者受托监管部门应当将国有资产管理中的有关重要情况作为监督管理的内容,结合财务管理中的季报、年报,及时掌握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中出现的重要情况,并通过预算联网监督系统推送简要信息,推动企业依法经营、规范管理,服务全县经济社会发展。

县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上述重要情况,依法开展专题调研等监督工作,听取县人大代表、专家顾问的意见建议,为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提供支持。必要时,报请主任会议专项批准后,对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调查。监督工作中的有关意见建议可以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县级部门或者受托监管部门反馈,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县级部门或者受托监管部门应当及时研究办理,落实在工作中。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县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应当及时向县人大财经委通报,向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

县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县级部门或者受托监管部门要加强沟通,相互配合,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及时准确报送有关信息。在认真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健全通报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有关重要情况的制度。

相关阅读:

您是第43221171位访问者
COPYRIGHT 2017 www.hhrd.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红河州蒙自市 邮编:661100 电话:0873-3720408 滇ICP备11002010号

滇公网安备 532503020001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