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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水县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2023年09月01日15时45分  作者:佚名  来源:建水县人大常委会  编辑:管理员  阅读次数:3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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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水县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委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集体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三条 常委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遇有特殊需要时,可以临时召集常委会会议。常委会会议由常委会主任召集并主持,常委会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四条 常委会会议日期和会议日程由主任会议决定。会议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拟定,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通过。

常委会会议期间,如需要临时调整议程,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五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应当在举行会议前将会议时间、会议地点和建议会议的主要议程,通知常委会组成人员及列席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拟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各类材料,相关委(室)按程序拟办送审。在会议举行2日前,报请分管的常委会副主任审签后送常委会办公室。

第六条 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出席常委会举行的会议,依法履行职责,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于会议前提出书面请假,经批准后方能请假。

第七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一委两院”)的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

不是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县人大各专委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委会各工委室主任、副主任以及办公室各科室负责人列席会议。

不是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乡(镇)人大主席团负责人列席会议。

经主任会议同意,可以邀请驻建的全国、省、州、县人大代表列席会议和邀请公民旁听会议,也可邀请县委、县政协领导列席会议。

根据会议审议的事项,由主任会议决定通知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列席会议的,应于会议前提出书面请假,经批准后方能请假。

第八条 列席人员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向常委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是宪法和法律规定应尽的义务。列席人员应严格遵守《县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自觉配合县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切实履行好法定义务。列席会议的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九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委会会议审议。

县人民政府、县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条 县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应根据主任会议的要求,于每年年末分别与县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联系研究后,提出下年度须提请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建议。下年度审议的议案建议由办公室统一收集汇总后报主任会议研究并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确定。

第十一条 向常委会提出的临时议案,提议案的机关应当在议案文本中写明提请审议的理由和内容,并提供有关资料,于会议召开前3日送达常委会办公室。

第十二条 涉及本县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城乡建设、民政、社会保障、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和项目应提请常委会审议决定。

第十三条 列入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议案机关或者提议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主任会议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全体会议决定。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第十四条 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主任会议可以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县人大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专题调查研究。涉及审议事项的有关专委或工委室应当围绕审议内容深入到有关单位或部门进行实地调查,调查结束后应提交调查报告送主任会议进行初审,并向常委会会议报告调查情况。

常委会可以安排参加视察或专题调查研究的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

第十五条 “一府一委两院”向常委会会议提交的工作报告文本,应当在常委会会议召开前3日按需要份数送达常委会办公室。

主任会议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的专委、工委室对工作报告进行初审,提出意见。

第十六条 “一府一委两院”向常委会报告工作时,一般应由县人民政府县长或分管与常委会会议审议事项相关部门的副县长、县监察委员会主任、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向常委会报告工作。

县人民政府领导因特殊情况不能列席会议报告工作的,须向常委会领导报告,经同意后可以委托部门正职列席会议向常委会会议报告工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因特殊情况不能列席会议报告工作的,也须向常委会领导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委托副职领导列席会议报告工作。

第十七条 常委会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决定或审议意见。决议、决定、审议意见,由常委会办公室根据会议审议情况以文件形式通知有关机关执行。“一府一委两院”及其有关部门收到决议、决定或审议意见后,要召开相关会议进行研究、组织实施,并按要求将贯彻实施情况于三个月后书面向常委会报告,常委会将对其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测评。

第五章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

第十八条 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一)县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决定、命令等,以及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定的有关规范性文件;

(二)县监察委员会制定或者由其会同其他国家机关制定的有关规范性文件;

(三)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制定或者由其会同其他国家机关制定的有关规范性文件;

(四)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等规范性文件;

(五)其他依法应当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

第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送备案。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材料应当包括: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文本(包括政府令或者公告)及其说明。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报送纸质文本一式5份。

第二十条 常委会办公室负责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接收、登记、分送、存档工作。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由县人大监察和司法委牵头,有关委室协助办理,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提交主任会议研究。承担审查的委室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初步审查,对符合法定范围和程序、备案材料齐全、符合格式标准和要求的予以接收;对不符合法定范围和程序、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格式标准和要求的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制定、修改、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接收登记机构备案。县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应当在每年1季度向常委会报告上一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

第二十二条 负责组织审查的机构在规范性文件审查结束后30日内,应当将审查情况向提出审查要求的国家机关或者提出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或者公民反馈。

第六章 执法检查

第二十三条 常委会对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常委会可以委托县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组织对有关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四条 执法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实施法律、法规以及贯彻执行有关决议、决定的情况;

(二)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效率;

(三)执法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四)县人大常委会决定检查监督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五条 执法检查应当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由县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在每年年末拟定下一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经主任会议研究列入年度工作计划提请常委会审议。

未列入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又确实需要进行的执法检查,由主任会议作出安排。

第二十六条 执法检查方案由涉及的县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负责制定,报请主任会议通过后组织实施。执法检查实施方案应当包括执法检查的组织、范围、重点内容、方法步骤、日程安排和目的要求等事项。

执法检查开始前15天,应将执法检查初步方案通知被检查单位。被检查单位不属于本级人民政府管理的,应当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

常委会根据需要,可以进行不通知、无执法主体陪同的独立执法检查。

第二十七条 被检查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执法检查组的工作,事先认真开展自查,执法检查时提供真实情况和其他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八条 执法检查组不直接处理问题,但可以与受检查部门进行沟通,提出建议、意见。

第二十九条 被检查单位的执法情况报告和执法检查组的执法检查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审议。如提请审议,被检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报告,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就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要问题依法提出质询案。

常委会可以根据执法检查情况和审议情况提出审议意见或作出决议、决定。常委会提出的审议意见、作出的决议、决定连同执法检查报告,交由“一府一委两院”及相关部门研究处理。

第七章 代表视察

第三十条 县人大代表视察的对象为本级行政区域内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部门。

第三十一条 常委会可以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之前,围绕大会将要审议、决定的事项,组织人大代表进行广泛的视察;也可以针对群众普遍关心、反映强烈和带有倾向性的问题组织代表开展专题视察;还可以根据主任会议的安排和群众的反映问题,持代表证进行随时随地视察。

第三十二条 组织代表视察应当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常委会在制定年度工作要点时,需将人大代表视察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并确定年度视察内容及安排;年度内若遇到特殊情况,由主任会议决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增加视察内容。

第三十三条 视察方案由涉及的县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负责制定,报请主任会议通过后组织实施。视察方案应当包括视察的组织、范围、重点内容、日程安排和目的要求等事项。

视察前15天,应将视察初步方案通知被视察单位或部门。参加视察的人大代表要学习与视察内容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明确视察的方式、方法和目的。

第三十四条 视察方式可采取召开汇报会、座谈会、个别走访、实地察看、查阅资料等不同形式,广泛听取意见,让代表准确、全面地了解情况。

视察结束后要认真总结,写出视察报告,并提请主任会议研究后将形成的视察报告送达“一府一委两院”及有关部门。必要时,主任会议可将视察情况提请常委会审议,形成审议意见交由相关部门执行。

第八章 人事任免

第三十五条 对提请常委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人事任免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提请任免的机关,应写明被任命人员的基本情况和任免理由,书面材料于会议举行前7天送达常委会选联工委。提请任免的机关负责人应在常委会议上就提请任免的情况作说明,回答询问。被提请任命的人员应到会与常委会组成人员见面并作供职报告。

第三十六条 常委会会议审议人事任免案,如果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任命人员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考察核实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暂不表决,交由提请任免的机关考察核实后,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以后的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三十七条 在审议人事任免案前,由常委会对拟任命的“一府一委两院”工作人员进行法律知识考试。考试成绩作为任免依据之一,并在任前向常委会组成人员公布。考试以笔试方式进行。

第三十八条 任免案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常委会通过任免决定后,被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常委员会主任或主持会议的副主任在会上颁发任命书,并组织进行向宪法宣誓。

第九章 评议、询问和质询

第三十九条 常委会可以对县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开展述职评议和对“一府一委两院”及其所属部门开展工作评议。述职评议和工作评议应有计划、有选择、有重点地进行,被评议部门和被评议人员应对评议中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改进措施,并向常委会报告改进情况。述职评议和工作评议在常委会上进行,评议实施方案由主任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十条 常委会可以选择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对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派出机构、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开展专题询问。专题询问方案由主任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十一条 在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书面提出对“一府一委两院”的质询案。质询的内容应当是属于受质询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四十二条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常委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书面答复。

质询案以书面形式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并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十章 发言和表决

第四十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的发言应当围绕会议审议议题进行发言,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四十四条 表决议案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四十五条 常委会会议决定人事任免案,采取无记名或电子表决的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一章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由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原2013年修订的《建水县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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