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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水县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2023年09月01日15时46分  作者:佚名  来源:建水县人大常委会  编辑:管理员  阅读次数:4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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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水县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1991319日建水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1996827日建水县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0364日建水县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13328日建水县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第三次修订,2022627日建水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第四次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障县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有关法律,结合建水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第四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审查或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行使职权。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五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1次,一般在第一季度举行。会议召开的日期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予以公布。

遇有特殊情况,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召开会议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的日期未能在当次会议上决定的,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另行决定或者授权主任会议决定,并予以公布。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六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县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2个月内,由上届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七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举行。

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认真履行代表职责,按规定出席会议,严格遵守会议纪律,积极负责地参与大会各项审议、审查、选举和表决等活动;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应当向大会秘书处书面请假。大会秘书处应当向主席团报告代表出席会议的情况和缺席的原因。

第八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决定并公开会议召开的日期;

(二)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三)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四)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五)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九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1个月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

临时召集的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常务委员会应当及时通知代表。

第十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一般按照乡镇组成代表团,驻建省州属单位、部队代表根据行政区划编入乡镇代表团。各代表团应分别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代表团审议、审查议案或有关报告,由代表团全体会议进行审议、审查。代表团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各项议案或有关报告的意见,由代表团团长或副团长在主席团会议上进行报告。

第十一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应召开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预备会议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每届县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提交县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的有关事项,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提交每届县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表决的有关事项,由上届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

每届县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决定议案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十二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预备会议选举的主席团主持。

主席团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主席团成员出席,方能举行;主席团会议的决定,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主席团会议由主席团常务主席主持。每届县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的第一次会议,由上届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从主席团成员中推选常务主席若干人、大会各次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若干人。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大会副秘书长人选、会议日程、表决议案的办法、会议期间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以及其他需要由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认为必要,可以召开大会全体会议,对某些议案或有关报告进行审议、审查。

第十四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根据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要求,主席团可以安排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到会向代表说明情况、听取意见、回答问题。

第十五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决定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就议案或有关报告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就重大的专门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第十六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大会秘书处

大会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大会秘书处在秘书长的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和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工作。

第十七条 不是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县监察委员会主任、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当列席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本县选举的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驻建省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可以列席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的负责人和需要列席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人员,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列席会议的人员因病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列席会议的,应当书面请假。

列席会议的人员可以在会议上发言,但没有表决权。

第十八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议程、日程和会议情况予以公开。

县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可以设立旁听席。旁听人员应当遵守会议纪律,不得妨碍会议正常进行。

第十九条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少数民族代表使用本民族文字提出的议案或建议、批评、意见,以及使用本民族语言发言,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二十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县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县人民政府或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县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应当写明案由、案据和方案。

第二十一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县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县人民政府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0人以上联名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经议案审查委员会审查后,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由县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委员会研究,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第二十二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议案人或县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委员会应当向代表提供有关的资料。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议案人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议案的说明。

第二十三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该议案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同时可以交县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委员会研究,向主席团提出报告,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如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交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继续审议,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向县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提出报告,或者授权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大会闭会期间予以审议和批准。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前,提议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告终止。

第二十四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议案、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委员会研究议案时,可以邀请提议案人列席会议。

第二十五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不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的议案,交付县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委员会研究,有关的委员会应当于当年的11月前审议或者研究完毕,答复提议案人,并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告审议通过后,应当向县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作出书面报告。

第二十六条 凡不符合基本条件的议案,大会秘书处或代表工作机构可以建议提议案人进行修改、完善,或者改作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第四章 工作报告的审议和计划、预算的审查

第二十七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时,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会议作工作报告。

工作报告应当包括县人民代表大会上次会议以来的主要工作情况和今后的工作安排。在每届县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工作报告,应当对上届工作进行总结,并对下届工作提出建议。

各代表团应当认真组织代表审议工作报告,并将审议意见整理送大会秘书处。

临时召开的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秘书处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向主席团提出工作报告的修改意见和相应的决议草案,并将修改后的工作报告和相应的决议草案印发会议,由主席团将工作报告决议草案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二十九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1个月前,县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就全县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初步方案及上一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全县本年度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及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向县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汇报,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向县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时,应当邀请部分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同时可以邀请有关的县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三十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时,县人民政府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全县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及上一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全县本年度预算草案及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并将计划草案、预算草案及相关资料一并印发会议,由各代表团进行审查。县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查意见,对草案及报告再进行审查,并向大会主席团提交审查报告。

大会秘书处受主席团委托,起草关于全县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草案、关于全县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与本年度预算的决议草案,经主席团会议通过后,交各代表团审议,并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三十一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县级预算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必须作部分调整的,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二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中长期规划纲要的审查、批准或调整,以及审查监督政府债务、监督本级人民政府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参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选举和辞职、罢免

第三十三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候选人,由主席团或者10人以上代表联合在代表中提名;县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县监察委员会主任,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由主席团或者10人以上代表联合提名;本县选举的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或者10人以上代表联合提名。

代表联合提名,既可以在本代表团联合提名,也可以跨代表团联合提名,联名的代表都应当在候选人推荐表上签名。

提名的候选人符合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将候选人名单提交各代表团酝酿、讨论后进行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人数超过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将全部候选人名单提交各代表团酝酿、讨论后进行预选,根据预选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后进行选举。

县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候选人,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

第三十四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县人民政府县长、县监察委员会主任、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数可以多1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1人,也可以等额选举。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本县选举的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进行差额选举。

第三十五条 候选人的提名人应当如实向主席团介绍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并对代表提出的问题作必要的说明。主席团应当将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印发代表。

第三十六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或本县的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采取无记名方式投票,得票数超过全体代表半数的,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名额超过应选人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果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选出的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大会全体会议进行选举的时候,设秘密写票处。

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县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候选人,须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候选人的得票情况,由总监票人当场向大会执行主席报告。选举和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三十七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县人民政府县长、县监察委员会主任、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候选人如果获得的选票没有超过全体代表半数的,应当按照本规则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由主席团重新确定候选人,另行选举;如果仍不能当选,本次会议不再进行选举。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本县选举的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如果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名额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由主席团依法确定差额比例,在没有当选的候选人中按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另行选举;如果经过另行选举,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名额仍少于应选名额,其不足名额本次会议不再进行选举。

第三十八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每届县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选举办法草案和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本县出席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草案,先交各代表团进行审议,再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其他各次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选举办法,由该次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依法决定。

第三十九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国家机构组成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主席团组织。

第四十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县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县监察委员会主任,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县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辞职的,由主席团将其辞职请求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交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大会闭会期间提出辞职的,由主任会议将其辞职请求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接受辞职的,报县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第四十一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县监察委员会主任、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本县选举的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在主席团会议上提出的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的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罢免案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或者由主席团提议,经大会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由县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罢免案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四十二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县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代表职务被罢免的,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职务相应撤销,由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专门委员会成员,辞去代表职务的请求被接受的,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职务相应终止,由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第四十三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接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辞职,或者罢免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时,须报经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罢免本县选举的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须报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六章 询问、质询案和特定问题调查

第四十四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对议案或有关报告进行审议或者审查时,代表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询问。有关机关的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人员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对代表提出的询问作出说明。

主席团或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委员会对议案或有关报告进行审议、审查或研究时,有关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可以作补充说明。

第四十五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的对象、问题和内容。

第四十六条 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会议上作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在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有关的委员会应当将答复质询的情况向主席团报告,主席团认为必要,可以将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被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席团决定印发会议。

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第四十七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必要,以及主席团或者县人民代表大会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书面联名,可以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大会全体会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调查工作。

与调查的问题有利害关系的代表或其他人员不得参加调查委员会。

第四十八条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时,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义务如实提供情况或必要的材料。

提供情况或材料的公民要求对情况、材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

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的情况或材料。

第四十九条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调查报告。县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作出后,调查委员会自行撤销。

第七章 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处理

第五十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对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五十一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由大会秘书处受理;闭会期间,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受理,交有关机关或组织研究办理并答复代表。

第五十二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负责督促检查有关机关或组织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承办机关或组织应当自交办之日起3个月内答复代表;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自交办之日起6个月内答复。代表对办理答复不满意或者有意见的,代表工作机构应当了解情况,对需要重新办理的,责成承办单位再作研究、继续办理,并在1个月内答复代表。

临时召开的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于下次代表大会召开之前办理完毕并答复代表。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应当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在下次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印发,并予以公开。

第八章 发言和表决

第五十三条 代表在县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代表在县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发言,应当围绕会议确定的议题进行。

代表要求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应当准备书面材料,并在会前向大会秘书处报名,由大会执行主席安排发言,或者由大会秘书处印发书面发言。

代表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每人可以发言2次,第一次不超过15分钟,第二次不超过5分钟。

第五十四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团选派的代表在主席团会议上发言,不超过15分钟;就同一问题的第二次发言,不超过10分钟。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发言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第五十五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表决议案,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进行表决;通过决议、决定,采用举手方式进行表决。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表决,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会议表决时,代表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表示弃权。

预备会议、主席团会议表决的方式,适用本条规定。

第九章  

第五十六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县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县监察委员会主任,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通过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本县选出的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主席团发布县人民代表大会公告予以公布。

前款规定的人员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辞职或者被罢免的,接受辞职或者罢免的决定,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公布。

第五十七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报告、决议、决定,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公布。

第五十八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报告、决议、决定以及选举结果等,应当及时在县级相关媒体上刊载。

第十章  

第五十九条 本规则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由主席团解释;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

第六十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原2013328日建水县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修订的《建水县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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