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实施《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自治条例》,充分行使自治权力,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和各民族共同繁荣进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自治县经济和社会发展。
第三条 自治县行政机关遵循依法行政原则,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和保证政令畅通。
自治县行政机关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根据改革、发展、稳定的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
适时依法提出单行条例草案。
第四条 对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自治县实际情况的,由县人民政府报经上级国家行政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停止执行。
第五条 重视发展现代农业,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建立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长效机制,县财政对农业的投入随财力的增长而逐步提高。完善支农、惠农政策,促进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
第六条 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制度,重视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工作,发展农业专业合作组织。加大财政投入和信贷保障,扶持龙头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组织。
第七条 重视粮食生产,严格保护耕地,加强中低产田改造和高产稳产农田建设,完善基本农田灌溉体系,提高粮食单产,提升基本农田和耕地的产出率。
第八条 加大农业科学技术发展,完善农业科技网络和服务体系建设,加快科技成果转化,逐步提升科技对农业的贡献率。
第九条 重视生物资源开发,加大科研经费的投入,用于基础研究和科技成果转化。
第十条 采取适度规模养殖与农村散养相结合的方式,培植龙头企业带动畜禽养殖业的发展,加强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培育生猪、肉牛、家禽等优势产业。加强地方良种保护和培育,发展畜禽产品加工业。
用财政贴息等方式,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增加畜牧业贷款,健全畜牧业政策性保险制度,鼓励民营资本进入畜牧养殖业。
第十一条 农科部门应当推广名优畜禽品种、牛冻精改良、猪人工授精等技术。
第十二条 农科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动物疫病防疫体系,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牲畜口蹄疫等重大疫病,实行强制免疫。
第十三条 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及公益林区保护管理工作,实行天然林全面保护,统筹城乡造林绿化,有计划地组织实施退耕还林还草,因地制宜实施森林生态修复工程恢复植被,确保森林覆盖率不低于60%的目标。
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按照发展现代林业和建设生态文明的要求,严格实施用途管制,认真落实林地分级管理,引导节约使用林地,进一步优化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批程序,强化临时占用林地的管理。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采伐限额管理制度,进一步简化优化采伐许可证办理程序。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
全面推行林长制,加强林业基础设施建设,应用先进适用的科技手段,提高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森林管护能力。
第十五条 保护红河、藤条江、金河、白马河、金水河等重要江河水资源涵养地的生态环境。建设以金河源头分水岭和红河、藤条江流域治理为重点的生态工程。推进生态环境和水土保持综合治理,保障城乡饮用水安全和工农业用水安全。
合理开发水利资源,积极向上级争取提高县级水资源费留成比例,水资源费优先用于水资源的开发、利用。
第十六条 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采取以民办公助和以奖代补的方式,引导农民集资投劳参与小型水利设施建设。
第十七条 重视水电开发,加速电站建设,每个电站必须留一个35KV端口,优先满足本县用电,降低供电成本,扩大供电规模。
加快农村电网改造和村村通、户户通工程建设,有关部门多渠道协调资金改造、新建农村电网和输电线路,电力企业应当积极支持。
第十八条 实施工业强县战略,加快工业发展,走节能、生态环境的新型工业化道路,提升工业产值在国民生产总产值中的比重。
第十九条 围绕建设香蕉、橡胶产业园区和冶金工业园区。对进入园区投资开发的企业,县人民政府按照投资总额和新产品获得批文的级别,在土地政策上给予优惠,对新产品研发给予奖励。
第二十条 引进有实力的企业集团,对矿产资源和生物资源等重点产业进行开发,推动全县工业的发展。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省优势产业重点项目和重点培育的企业,在土地、能源、技术和资金等生产要素配置上给予倾斜。
加快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提高其在国民生产总值中的比重。对非公有制经济在市场准入、金融扶持、土地征用和技术改造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简化办理程序。
第二十一条 加快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加强通信设施管护,确保通讯安全畅通。
第二十二条 支持邮政事业改革,拓宽邮政业务渠道,提高服务质量。
第二十三条 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县、乡、村公路建设及养护,实现乡镇通三级公路、有条件的行政村改扩建为双车道四级公路、自然村通硬化路的目标。鼓励、支持粮食主产区和经济开发区的道路建设,县财政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及养护资金的投入随财力的增长而逐步提高。
第二十四条 加快以县城为中心,乡镇为基础的城镇化建设,把县城建设成为具有民族特色的现代化生态园林城市。
第二十五条 加强城乡规划建设,改善人居环境,规划建设要体现当地自然、历史、人文和民族特色。
第二十六条 加强新农村规划、建设和村容村貌整治工作,实施环境绿化工程,改善村民居住环境。
第二十七条 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对口岸、产业园区、边民互市市场的建设,加强和完善边境口岸的贸易及边民互市的管理和服务,注重培植出口创汇龙头企业。
第二十八条 打造蝴蝶谷景区、红河谷温泉、勐拉温泉、口岸等以民族风情、山水田园、民俗娱乐等为特色的旅游品牌,把金平建设成为以生态旅游为特色的民族文化康养旅游目的地。
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开发建设以民俗、生态、乡村、休闲度假、边境旅游为主的旅游品牌,鼓励民间生产和开发具有地方特色的旅游商品。
鼓励发展民族节庆、文化交流、会展、外交往来等活动促进旅游业的发展。
第二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县内外企业、个人投资开发旅游项目和开展旅游产业的区域合作,加强对旅游区服务质量的监督和管理,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提高旅游服务水平。
第三十条 争取上级机关和有关组织优先在自治县安排优势资源开发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在施上级国家机关安排的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等公益性项目,需要承担配套资金的,有关部门应当争取降低配套资金的比例。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当通过民族自治地方享有的财政转移支付的优惠政策,加大财政转移支付的力度,确保机关行政事业人员工资、机关正常运转及基本公共服务经费的支出。
执行国家调整工资、津补贴等政策增加的财政支出,严格执行由上级财政给予补助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落实国家和省、州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税收优惠政策,对因执行有关优惠政策造成的财政减收,报请上级财政给予财力性转移支付补助。
第三十三条 保护、合理开发矿产资源,企业在金平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独立计算缴纳税款。
第三十四条 设立民族机动金,并随着本级财政收入的增长而逐年增加。民族机动金主要用于少数民族发展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事业。
第三十五条 财政、金融、税收部门应当重视扶持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的生产发展,在税收和信贷政策上给予一定倾斜。
第三十六条 支持金融机构改革,引导各类资本进入农村金融机构,发展适合农村特点的新型信用合作组织,扩大小额信贷服务范围,构建分工合理、投资多元、功能完善、服务高效的农村信贷保障体系。
第三十七条 建立健全环境治理和生态补偿机制,任何组织和个人在自治县区域内进行项目开发及建设时,应采取措施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环境保护、治理及恢复生态环境所需经费。
发改、财政、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争取上级有关部门增加对工业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等项目的投资。
第三十八条 生态环境、工商信、自然资源、农科、住建等部门应当加强节能减排和环境监管,控制城乡污染,加强农村源污染防治,加大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力度,禁止城镇污染向农村转移。
第三十九条 实行耕地保护制度,维护农民的利益,严格执行政府统一规划、收购、开发、出让、供地的土地管理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将农用地用于非农建设。
第四十条 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争取上级增加对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和地质灾害防治的资金投入,提高县级矿产资源补偿费在的留成比例。
第四十一条 重视发展民族教育,加快民族中小学建设,加大控辍保学力度。
教育行政部门改善办学条件,扩大寄宿制学生的比例,提高学生生活补助,保障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第四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重视教师队伍建设,加强中小学校长、班主任、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的培养。视县财力逐步提高班主任津贴。
第四十三条 采取多种形式培养科技人才,提高科技人员的科技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重视农村科技人才培养,提高农村经济发展水平。
第四十四条 建立科技奖励制度,对创造发明、技术创新和推广应用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
第四十五条 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进文化机制创新,确保公益性文化事业健康发展。鼓励创作,提升文化艺术知名度,繁荣群众文化生活,加强乡村文化站、图书室建设。
文化等部门要加强对网吧、音像、娱乐场所等文化市场的管理、监督和整治力度,禁止未成年人进入网吧等娱乐场所,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第四十六条 民族、文化等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文物古迹的发掘、整理和保护。
挖掘和弘扬民族文化,支持少数民族优秀文化的传承、发展和创新,培养各类民族文化人才和管理人才,每5年举办1次全县民族民间文艺调演。
第四十七条 积极创造条件,在本地电视台开设苗族瑶族傣族电视栏目,丰富民族文化生活,宣传各项政策,扩大金平的知名度。
第四十八条 重视发展民族体育事业,加强城乡体育基础设施建设,开展全民健身运动和民族传统体育运动项目,每3年举办1次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
第四十九条 重视发掘、搜集、整理和研究历史文化遗产,编撰地方史志。
把档案事业列入自治县各级机关的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档案室,保障档案工作依法开展。
第五十条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民族民间医药研制开发,推进民族医药事业健康发展。
第五十一条 加大对卫生健康的投入力度,建立健全城乡干部职工常见慢性病普查制度。
第五十二条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的相关精神,实施好国家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促进全县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加强优生优育指导,努力提升生殖健康服务水平,积极推动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不断提高全县人口综合素质。
第五十三条 劳动就业行政部门应当大力宣传和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劳动就业培训,提高劳动者素质,有计划、有组织地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镇和经济发达地区转移,促进劳务输出工作的健康发展。
第五十四条 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改善基层工作环境,逐步提高基层干部基本生活待遇。
第五十五条 加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帮扶对象应优先考虑五保户、残疾人、孤儿等弱势群体。
第五十六条 重视老年人工作,加强敬老院和老年人活动场所等设施建设,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老年人持《老年人优待证》在金平免费乘坐公交车和进入公园。
第五十七条 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
残疾人持《残疾人证》在金平可免费乘坐公交车和进入公园。
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
第五十八条 积极倡导企业、社会团体、个人捐资支持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加大孤残儿童和城镇流浪乞讨人员的管理和救助力度,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
第五十九条 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制度,最大限度地降低安全事故和财产损失。
第六十条 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地震、气象、防灾救灾、动物疫病防控、重大疫情、公共卫生、环境事故、地质灾害等应急预案,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应急反应机制,争取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在资金和技术上给予扶持,有关应急工作经费由财政承担。
第六十一条 重视乡村振兴工作,将边境一线、少数民族聚居区作为推进乡村建设的重点,主要解决基础设施、经济发展、社会事业、生态保护问题。
第六十二条 帮助脱贫困乡村及少数民族聚居村建立和完善区域产业发展规划,在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培训、农业科技培训、产业培育和信贷贴息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
实行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结对帮扶村制度,不断健全干部职工结对帮扶到户制度。
第六十三条 重视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妇女干部、非党干部、青年干部。选送到行政院校、民干校和大专院校深造;选派到上级行政机关和发达地区挂职;下派到基层挂职锻炼。
第六十四条 在招录公务员和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优先招录户籍在本县的人员,同时积极向上级争取,按一定比例招录少数民族,并适当放宽报考条件。
第六十五条 重视少数民族领导干部的选拔,县人民政府班子和县属部门中应当配备少数民族领导干部、妇女领导干部、非党干部和青年干部。其它工作人员应逐步做到少数民族干部与其人口比例相适当。在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中,苗族、瑶族、傣族干部所占比例可略高于其人口比例。
第六十六条 加大人才的培养、选拔和使用工作力度,重点培养中青年创新人才和学术带头人。建立健全人才培养、使用、流动和激励机制。对本县少数民族科技人员职称评聘时,给予适当放宽条件。
第六十七条 引导和鼓励户籍在本县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到基层锻炼和自谋职业。组织、人事部门每年选拔一定数量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到村(社区)委员会工作,在招录公务员和招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应给予优先录用。
支持企事业单位引进高技能人才和优秀管理人才。采取聘用、短期服务、承担项目、兼职、咨询、讲学、科研和技术合作等方式,参与自治县经济社会建设。
第六十八条 每年12月7日为自治县成立纪念日,全县放假1天。苗族花山节、瑶族盘王节、傣族泼水节各放假1天。
每五周年举行自治县县庆活动,每十周年举行大庆活动。
第六十九条 每5年召开1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会,对民族团结进步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