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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马鞍底蝴蝶谷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3年10月23日10时38分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编辑:管理员  阅读次数: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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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马鞍底

蝴蝶谷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金平县马鞍底蝴蝶谷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马鞍底蝴蝶谷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马鞍底蝴蝶谷(以下简称蝴蝶谷)保护管理区域是指对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马鞍底乡境内除云南金平分水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外的区域,保护面积207平方公里。

第三条 在蝴蝶谷内从事生产、生活、旅游、经营、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蝴蝶谷的保护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合理开发和永续利用的原则。县人民政府将蝴蝶谷资源的保护管理与开发利用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农业产业规划、林业产业规划、乡村振兴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 蝴蝶谷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编制,并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经批准的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设立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中国·红河蝴蝶谷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机构),负责蝴蝶谷的保护管理工作,行使《条例》赋予的行政处罚权。

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条例》等;

(二)组织实施蝴蝶谷保护管理规划,监督指导蝴蝶谷资源的开发利用;

(三)监测蝴蝶谷生物多性资源状况,收集、整理资源相关资料,并建立档案;

(四)组织开展蝴蝶谷科研、科普、展示和宣传教育等活动;

(五)审核蝴蝶谷重点保护区内基础设施及其他公共设施建设、科学考察、大型娱乐活动(1000人以上)、影视拍摄、旅游服务等项目;

(七)依法征收和管理蝴蝶谷资源维护费;

(八)负责蝴蝶谷保护管理的其他工作。

县人民政府的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农科、林草、水务、公安等部门和马鞍底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做好蝴蝶谷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蝴蝶谷保护经费的主要来源有:

(一)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安排;

(二)国家专项补助资金;

(三)资源维护费;

(四)依法接受单位、个人和其他组织的捐赠及基金;

(五)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蝴蝶谷及其保护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损毁、破坏蝴蝶谷及其保护设施的行为。在保护区内从事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应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蝴蝶谷的保护工作。

对在蝴蝶谷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管理机构报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九条 在蝴蝶谷内进行下列活动的,有关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管理机构的意见。

(一)从事商业、食宿、娱乐、专线运输等经营活动;

(二)在蝴蝶谷保护区的村民实施房屋和附属设施等建设。

(三)进行科学考察,捕捉、采集列入国家和省保护名录的野生动物、植物制作标本;

(四)驯养繁殖珍稀濒危动物、植物;

(五)影视拍摄,举办大型娱乐活动(1000人以上)等;

(六)开发水资源、非金属和金属矿产资源、森林资源等项目建设和产业发展。

第十条 蝴蝶谷实行三级保护:

一级保护区为蝴蝶赖以生存的寄主植物、蜜源植物集中的区域及其他重要景点。

二级保护区为对生态环境和景观有直接影响,生态环境和景观质量较高,具有重要保护价值的区域。

三级保护区为对蝴蝶谷自然环境和生态平衡有重要影响,需要保护的区域。

第十一条 三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

(二)乱砍滥伐林木、毁林开垦、烧荒;

(三)在原有林地改种杉木等针叶树种或者擅自引入外来物种;

(四)擅自猎捕、采挖、买卖列入国家和省保护名录的野生动物、植物;

(五)擅自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六)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

(七)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建筑、工业等废弃物或者生活垃圾;

(八)采用毒、炸、电等方法捕捞水生动物;

(九)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

(十)非法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和狩猎工具;

(十一)侵占、移动、毁坏界桩和保护标识、标牌;

(十二)刻划、涂污或者损毁古树名木、历史遗迹、自然景物以及公共设施;

(十三)擅自设置、粘贴广告或者标语。

第十二条 二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办法十一条规定外,禁止下列行为:

(一)乱挖滥采竹笋,掘根,剥树皮,乱砍滥伐蝴蝶寄主植物、蜜源植物;

(二)擅自采集蝴蝶的卵、幼虫、蛹及成虫;

(三)修建储存有毒有害物品的设施。

第十三条 一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办法十二条规定外,禁止下列行为:

(一)探矿、采矿;

(二)开山采石、挖砂取土;

(三)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等与蝴蝶谷资源保护管理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

(四)扩大草果、板蓝根等林下作物种植面积;

(五)喷洒农药;

(六)放牧,放养家禽;

(七)攀折树、竹、花、草。

第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提倡绿色、有机、无公害农业生产,减少化肥和农药的使用量。蝴蝶谷保护区内耕种管护和生产经营遵循无公害和生态化的原则,逐渐减少化肥、农药、生长调节剂、化学除草剂等的用量。提倡使用有机肥,并采用生态农业允许的生物防治病虫害。

第十五条 在蝴蝶谷内开展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白袖箭环蝶、燕凤蝶、枯叶蛱蝶等各种珍贵濒危蝶类资源。

因科研、驯养繁殖需要捕捉、采集蝶类的卵、幼虫、蛹或者成虫的,应当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按规定的时间、范围、种类、数量进行捕捉。

第十六条 蝴蝶谷保护区内应当根据当地交通状况,合理限制机动车辆通行的数量,鼓励使用清洁能源公共交通工具,逐步改善蝴蝶谷保护区的交通秩序。

在法定节假日或重大公共活动期间,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蝴蝶谷保护区内道路的管理。

第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设立蝴蝶谷保护专家咨询库,参与对蝴蝶谷资源的保护、鉴定、开发、利用、科学研究等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咨询、论证、评估等活动。

第十八条 马鞍底乡人民政府应当配合管理机构做好蝴蝶谷管理保护与开发利用工作。

村民自治组织应当发挥村规民约的作用,做好本村辖区内蝴蝶谷资源的保护。

第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从事蝴蝶生物多样性资源的保护研究和开发利用,支持从事蝴蝶种源扩繁、人工养殖、产品加工、旅游产品开发等活动。县人民政府扶持当地居民、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保护和发展蝴蝶寄主植物、蜜源植物,发展生态农业和观光农业,开办民宿客栈、农家乐。

县人民政府根据蝴蝶谷保护规划和社会发展需要,制订并公布蝴蝶谷保护区内开发利用的具体布局方案,合理布局经营活动,控制经营场所总量,防止过度商业化和娱乐化,逐步规范经营种类、区域、标准和条件。

在蝴蝶谷保护区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划布局,在规定地点和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蝴蝶谷保护区内开设的经营范围应当与蝴蝶谷传统文化相协调。

第二十条 利用蝴蝶谷保护区内的传统村落进行商业开发活动,应当符合传统村落保护规划,保持村落原有的总体布局、形式、风格和风貌。

蝴蝶谷保护区内的电力、通信、有线电视、供排水用户和施工单位接入相关线路设施,应当与传统村落建筑风貌相协调,严禁线路管道外挂设置。

第二十一条 利用蝴蝶谷资源开发旅游项目的,按《条例》规定应当符合蝴蝶谷保护管理规划,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管理机构提供以下备案材料: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

(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

(三)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

(四)林地占用报告及批复;

(五)项目规划许可证、建设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蝴蝶谷资源实行有偿使用。

资源维护费是根据《条例》规定向蝴蝶谷保护区内利用蝴蝶谷资源从事经营、旅游或者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收取,专项用于蝴蝶谷保护管理的费用。

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资源维护费的征收工作。资源维护费的具体征收范围、方式、缴费程序等由管理机构制定征收办法,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进入蝴蝶谷景区景点游览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购买门票。

第二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提取的门票收入和资源有偿使用费,主要用于蝴蝶谷的保护管理、生态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和因蝴蝶谷保护、开发造成财产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损失的补偿。

第二十五条 鼓励单位、个人和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对蝴蝶谷内传统文化、艺术、民俗和民族风情的发掘、收集、整理和研究。鼓励单位、个人和社会团体在蝴蝶谷区域内开设传统手工作坊,从事旅游产品开发、制作、经营,兴建博物馆、展览馆,从事民间工艺品开发、收藏、展示、交易等活动。

第二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蝴蝶谷资源保护与利用发展扶持等项目。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32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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