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废止《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个旧金湖管理条例》的决定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
废止《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个旧
金湖管理条例》的决定
(2024年2月4日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废止2001年3月29日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1年7月28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个旧金湖管理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