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杨凤国辞去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的决定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杨凤国辞去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
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
主任委员职务的决定
(2024年12月27日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
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因工作调整,杨凤国申请辞去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有关规定,决定接受杨凤国辞去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