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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赋能 护航气象事业高质量发展

发布时间:2025年07月08日10时25分  作者:佚名  来源:州人大民族外事侨务委员会  编辑:管理员  阅读次数:411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气象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气象工作关系生命安全、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战略定位,发出开启气象强国建设的号令,为气象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气象条例》的修订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气象工作重要指示精神的具体体现,也是红河州气象事业高质量发展的需要。

一、《条例》修订的背景和意义

(一)修订背景

2009年施行以来,《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气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我州气象事业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现行《条例》已难以满足我州气象工作的新需求。一是气象工作的范围和内容发生了显著变化,而《条例》的相关规定未能及时跟进;二是随着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持续推进,国家对气象工作的政策进行了优化调整,导致有关部门实际行使的职能与《条例》规定出现不一致;三是《条例》所依据的多部法律法规已进行了修订,导致《条例》与上位法之间出现不一致的情形。

为切实解决《条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红河州人大常委会党组强化领导,高位推进,形成合力,成立了《条例》修订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立法工作的副主任任组长,分管州人大农委工作的副主任、州人民政府一位副州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两个工作组。同时,加强向省人大民族委的请示汇报,在省人大民族委的大力支持、帮助下,提出了将修订《条例》工作列入州人大及其常委会2024年度立法计划,报请州委批准。

(二)重要意义

《条例》的修订,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及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气象工作重要指示精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确保《条例》修订具有可操作性。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严格遵循州委“337”工作思路,以高质量的气象服务为核心和目标,着力强化气象服务在防灾减灾中的关键作用,将气象防灾减灾打造成为守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第一道防线。通过修订,构建一个科技领先、监测精密、预报精准、服务精细、人民满意的现代气象体系,全面提升我州气象工作在服务红河州经济社会发展、保障民生福祉以及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综合效能。

二、《条例》修订过程

按照立法计划,由州气象局负责《条例》修订起草前期工作,20244月形成《条例》修订草拟稿,428日报州人民政府审查,交由州司法局负责《条例》的部门审查修改,于715日报经州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形成议案,提请州人大常委会审议。

为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推进民主立法、科学立法、依法立法,切实提高立法质量。州人大常委会召开《条例》修订工作会议并开展实地调研,202482,组织立法咨询专家和相关部门人员,对《条例》草案逐字逐句进行讨论、修改,广泛征求县市人大常委会、州级各部门、人大代表、基层立法点、专委委员以及省气象局和全省15个州(市)气象局的意见建议,在州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征求意见。随后,组织召开咨询意见会反复论证修改。828日,州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进行第一次审议;1017日,邀请省人大民族委领导、专家到我州进行指导;1029日,州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进行第二次审议;1127日,中共红河州委将《条例(党内送审稿)》呈送中共云南省委进行审批;126日,省人大民族委召开咨询专家论证会。202516日,省委批复我州审议;115日,经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528日,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于2025612日公布,自202571日起施行。

三、《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

原《条例》未分章节共24条,此次修订删去3条,增加7条,未修改3条,修改18条。修改后条例共28条,具体包括:

(一)删去的内容

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删去原《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按照“谁制定谁解释”的原则,删去原《条例》第二十四条。

(二)增加的内容

一是在明确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防灾减灾需要而设立的机构和气象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新增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三条;二是在气候生态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方面新增第十五条;三是在雷电灾害防御和升放气球监督管理方面新增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四是在气象资料管理和使用规定方面新增第二十六条;五是结合《国务院关于印发气象高质量发展纲要(2022—2035年)的通知》(国发〔202211)要求以及我州气象工作实际需要,对部分条款内容作了适当增加。

(三)修改的内容

结合我州实际,对《条例》的适用范围、气象防灾减灾、探测环境保护、雷电灾害防御、气候可行性论证、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修改调整,增强条例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和适用性。

一是修改部分条款与上位法不一致的内容,涉3条;二是完善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气象工作中的组织领导和管理等工作职责,共涉及7条;三是根据上位法和我州工作实际增加,共涉及7条;四是根据上位法和国家对气象高质量发展要求的修改,共涉及18条。此外,还对条文的部分文字表述进行了修改完善,使之更符合立法技术规范的要求。

四、《条例》修订的启示

(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确保方向不偏离

《条例》的制订与实施,体现州委、人大、政府对气象工作的高度重视,也体现州人大常委会高度的政治责任。我州《条例》的修订不仅体现在为我州气象事业发展提供坚实的制度性保障,更以法治实践彰显州委、人大、政府对公共气象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视。在修订过程中,经过反复讨论,进一步明确了气象事业的内涵,清晰界定了各级党委、政府在气象工作中的领导机制。这种立法技术的迭代升级,既为红河州构建“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气象防灾减灾格局提供了坚实的制度支撑,也为边疆民族地区探索“气象+”赋能乡村振兴、文旅融合、新能源等提供可复制、可借鉴的法治样本。

(二)坚持问题导向与因地制宜,确保科学实用并行

在修订过程中,州人大常委会紧紧锚定《条例》对我州经济社会、生产生活的实际需求,充分结合我州独特的气候资源禀赋,对气候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人工影响天气启动条件等核心条款进行了精准规范与清晰表述。修订内容既贴合我州复杂的自然地理条件与多元的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又通过制度创新体现了法规的科学性与前瞻性,确保了条款的实操性与指导性。通过立法技术的优化,《条例》构建起气象防灾减灾的法治保障体系,有效提升了气象服务在公共安全应急响应中的制度效能。特别是针对极端气候事件频发的区域特点,法规明确的监测预警机制与联动处置流程,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供了支撑。同时,推动我州气象事业向法治化、专业化、现代化方向迈进。

(三)坚持服务大局与系统思维,确保效能价值双提升

《条例》紧紧围绕《国务院关于印发气象高质量发展纲要(2022—2035年)的通知》的总体要求和其他先进地区的气象工作方案。结合我州的实际,对气象防灾减灾这一关键领域的相关内容进行了系统梳理和优化。《条例》对气象预报预警的发布与传播机制进行了更为科学、规范的表述,确保预警信息能够快速、准确地传递到社会各个层面。同时,《条例》进一步强化了气象监测站网的建设要求,明确了对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为气象数据的精准采集和分析提供了坚实的硬件保障。此外,《条例》还积极回应时代需求,增加了气象服务生态环境建设、高空气象观测以及空中云水资源开发利用等内容,不仅拓宽了气象工作的服务领域,还进一步提升了气象工作在生态保护和资源利用方面的价值。

(四)坚持依法履职与责任明确,确保规范安全并重

为推动我州气象事业高质量发展并落实上位法的相关要求,《条例》修订紧扣“依法行政、权责明晰”的原则,重点增加了对我州气象部门承担的雷电灾害防御与升放气球监督管理职责的细化内容,以法治刚性约束保障气象服务的规范性,以制度创新提升本质安全水平,既为气象部门依法履职提供了坚实的制度支撑,也通过强化源头防控与过程监管,切实筑牢了气象防灾减灾的第一道防线,这一举措不仅奠定了气象工作在公共安全体系中的基础性地位,更彰显了其作为灾害预警与风险防控的先导性作用。通过法治手段明确职责边界、优化监管流程,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奠定坚实的基础。

《条例》将继续为我州气象事业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并为我州农业、交通、能源、防灾减灾等关键行业提供更具针对性的服务,为我州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更有力的科技支撑,为助力红河州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科技保障。

(州人大民族外事侨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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